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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境外印刷品有关的政策法规条款风向电炒锅中考家教手镯重晶石Frc

发布时间:2023-11-29 17:57:01 阅读: 来源:PBT厂家

承接境外印刷品有关的政策法规条款

1988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扩大承接国外印件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对承印内容,要按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审查。各地外贸公司和外件承印厂要切实加强对承接印件的管理。

(一) 凡内容反动荒诞、色情淫秽、攻击我国与有损我国主权尊严的印件,一律拒印;如承印单位确定不了,可报省(市)出版局审定。

(二)国外委托印刷宗教书刊、中外文圣经等印件,要报国务院宗教局批准,印刷中按密件管理。

(三)对国外印件的成品、半成品要严格管理,印完全部出口,多余部分销毁,不得流失。

(四)对留在国内赠送、发行的国外委托印刷件,承办赠送、发行的单位要凭省、部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印刷成品的移交。

(五)各承印厂将承印合同抄报当地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印件出口时,海关分别凭国务院宗教局或省(市)出版局的批件和其他有关单证验收。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我们可以帮助您肯定最合适您特定需求的材料”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制的出版幼儿教材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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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高于国内同期GDP增长率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审核;印制的包装装潢白酒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1997年《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须持区、直辖市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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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外零件不被破坏;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音像制品 (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印刷品(报纸、期刊、图书),企业须向省级出版行政机关申请审核批准,并向其提供样品备案。

2001年《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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